完成省技术监督局和佳市消费者协会委托产品质量鉴定项目4项,完成虎林法院和饶河法院委托司法鉴定3项。
一、为规范目法鉴定的执业行为,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全省各目涪鉴定机构必须建立承诺制度,各市(行署)、系统司法局每年度对所辖司法鉴定机构履行承诺情况进行一发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承诺的基本内容
(一)遵守国家司法鉴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行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于律己,不以权谋私。
(三,坚持亮证上岗,文明鉴定,认真负责,切实为群众排难解优,维护社会稳定。
(四)严守鉴定规则,不超越执业范围鉴定、不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不私自接受委托与私自收费、不私自接触委托案件的当事人、不在非执业机构进行执业活动。
(五)统一管理鉴定档案材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不损坏、不丢失当事人鉴定资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后果。
(六)不断增强鉴定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对前来联系委托事项、办理鉴定、进行询问的同志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满意的服务。
(七)及时受理和按程序实施委托的鉴定案件,按委托单位和鉴定机构协议确定的期限完成鉴定工作,认真执行回避规定:对法院要求出庭的极时出庭作证。
第一条为维护司法鉴定人的职业声誉,提高司法鉴定人的职业素质,规范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接受国家、社会和委托人、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恪尽职守,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自觉维护社会正义。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珍惜执业声誉,廉洁自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刻苦钻研技术,提高业务素质,同业互助,共同维护职业声誉。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必须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并接受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管理机关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向委托人、当事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或者财务,不得向当事人许诺鉴定结果。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自行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必须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鉴定材料或者执业中知悉的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按时出庭。出庭时应当着装整洁、举止文明,遵守纪律。
第十六条司法鉴定人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司法鉴定人的威信和声誉;不得阻绕或者干预委托人再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当秉公执业,不得迁就委托人或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人不得与委托人、当事人私下进行交往,不得接受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宴请与馈赠。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司法鉴定人,由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